南京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
一、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界定
(一)违纪行为
1.考试开始前
(1)考试无故迟到、无故旷考、不按指定座位就坐、在考场大声喧哗、不听劝阻等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2)不按规定将书本、笔记等书面材料放在指定位置。
(3)将手机及其他电子存储设备带入考场。
(4)在线考试未按要求提前进入指定监考会议室进行考前检查。
(5)在线考试未按考试要求做好准备,包含设备要求、环境要求及操作要求,具体参考学生在线考试要求。
2.考试过程中
(1)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按规定场次和位置就坐,擅自改换场次和座位。
(2)交卷前,未经监考教师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
(3)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互借物品、随意讲话或交头接耳。
3.考试结束后
(1)未及时停止书写。
(2)互相看试卷,但未抄袭。
(3)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二)作弊行为
1.考试过程中夹带或暗藏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书籍、其他文字材料。
2.考试过程中互相交换、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文字。
3.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随身携带手机、智能手表、智能眼镜或其他带摄录、网络、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且处于开机状态。
4.考试过程中与周围同学讨论试题及答案,或多次随意交谈、交头接耳,监考教师警告无效。
5.偷看并抄袭其他同学试卷。
6.在线考试出现异常切屏、浮窗等,未经允许,离开考试及监控界面。
7.交卷后,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修改答卷内容。
8.考试过程中为别人代考或为代考创造条件,或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考试试题或答案。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其他被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严重作弊行为
1.通过偷盗、收买、欺诈等恶劣手段事先获得试题或试卷。
2.找别人为自己代考。
3.两次或两次以上考试违纪或作弊。
4.串通同学(3 人及其以上)集体作弊。
5.利用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串通考场内外实施作弊。
6.在考试结束后,以偷盗、收买、欺诈等手段为自己修改试卷答案。
7.作弊行为被发现和处理时,态度恶劣、拒不认错,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8.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或采用恶劣手段阻止他人检举揭发,干扰管理人员的查处工作。
9.作弊行为发生后,通过串连、制定“攻守同盟”,或作伪证等各种手段,扰乱和阻碍调查处理。
二、处理办法
(一)违纪行为处理
1.违纪学生必须做出深刻检查,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认错态度好,检查深刻,违纪情节较轻者,可免予处分,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2.对严重影响考试或考场纪律者,可由监考教师取消资格,将其带离考场,考试成绩以“0”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3.学生处分按学校规定程序未解除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奖(包括奖学金)资格、取消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申请第二学位资格。
(二)作弊行为处理
1.考试成绩以“0”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2.给予记过处分,作弊学生必须做出深刻检查。
3.取消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
4.学生处分按学校规定程序未解除者,取消评优、评奖( 包括奖学金)资格、申请第二学位资格。
(三)严重作弊行为处理
1.考试成绩以“0”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2.作弊学生必须做出深刻检查,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取消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
4.学生处分按学校规定程序未解除者,取消评优、评奖(包括奖学金)资格、申请第二学位资格。
5.对再次发生情节恶劣的严重作弊、已因作弊而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
1.如举报他人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须于考后3天内实名举报,并提供充分信息和相关证据,以便调查核实,逾期无效。上述未尽事宜,视情节给予相应界定及处理,其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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