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条例

发布者:jxjyxy发布时间:2020-12-29浏览次数:11642

南京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课程设置中的每一门课程考试及相关考核,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制期+2年)且在规定的学士学位申请时间前,符合毕业条件。

(四)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制期+2年)且在规定的学士学位申请时间前,通过我校组织的成人学位英语水平测试。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二)有考试作弊或抄袭他人论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如经过考察,确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受到江苏省省级及以上表彰一次或受到校级表彰两次及以上,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特议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提交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三)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和资格,提出建议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

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202111日起开始执行。





成人教育学位授予过渡期间实施办法

 

根据《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苏教规〔20203号),为确保我校成人教育学位授予工作科学、平稳过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2020年之前(含2020年)入学且处于最长学习年限之内的成教生。

第二条 第一条中的实施对象在规定的学位申请时间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表示符合学位外语条件:

1.入学之前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合格证书,该证书在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国教育考试网”可查询;

2.入学之后至20201231日期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40),该成绩来源于省教育考试院或在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国教育考试网”可查询;

3.已通过我校组织报考的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

第三条 不符合第二条中的学位外语条件者申请学位须通过我校组织的成人学位英语水平测试。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实施有效期(学位条例修订后的过渡期)至2020年入学成教生最长学习年限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