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2023年修订)

发布者:jxjyxy发布时间:2023-08-3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入贯彻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南京医科大学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凡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资格通过学校初步审查,并按照入学手续办理报到后,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作退学处理,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新生应于入学当年规定时间内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本校门诊部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2.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新生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3.新生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入学保留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愈后申请复学,应于下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校门诊部复查,确已符合体检标准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本人前置学历是否真实;

5.本人是否具备录取专业资格。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予以取消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本学期缴费和注册手续。按规定缴费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能超过两周。凡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学生理论、实验、见习或其它实践性课程必须考勤,按规定完成课程学习、接受过程考核并达到相应要求才能取得期末考试资格。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学校按照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记载。

第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按照《南京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成绩评定与考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学生因疾病、特殊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时,可申请缓考,过程考核、补考、重修无缓考。缓考申请须于考试前提出,并附有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办公室审核签字盖章后,教务办公室批准方可缓考。每名学生一学期申请缓考科目不得多于3门。缓考者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补考,或参加下一学年低年级同专业的该门课程考试(一般开课学期相同,以实际成绩录入)。凡擅自缺考、请假未准或申请考试而不参加者,该课程以旷考论处,成绩册上注明“旷考”字样,取消该门课程补考资格。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初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70分及以下者,如实记载;70分以上者,一律计70分;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学生申请重修某门课程,须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申请重修后按最高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

第十一条 学生享有核查自己成绩的权利,如对分数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遇假期顺延)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办公室核查批准后,由教务办公室负责组织审阅试卷。考试成绩公布一个月后,不再受理查分申请。

第十二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无补考资格,必须申请重修该门课程。对旷考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根据《南京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符合《南京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免修免考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免考。

第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毕业等情况结束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予以记录。学生自离校之日起5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参照《南京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免修免考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认定。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生在进入下一学年学习之前,当前学年仍有三门必修课程或入学以来累计有四门必修课程不及格或因故无成绩(分学期教学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计)者,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留级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按肄业处理,需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章  重修

第十七条  必修课程初修总评成绩不及格,且不被允许参加补考者,或补考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八条  需要提高课程成绩者,也可申请重修课程,重修考试成绩如实、完整记载,补考、重修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记。

第十九条  重修必须由学生本人于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办理重修手续。重修课程不及格者不予安排补考,但可继续申请新一轮重修。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本校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或转专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转专业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本校门诊部诊断,一学期必须治疗休养超过6周者,应予休学;

2.一学期请假(含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周者,应予休学;

3.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办公室审核,报学院审批,由教务办公室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每次以1年为限。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等手续者,取消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门诊部复查合格,教务办核准,方可复学。因工作原因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需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能恢复学习的证明,经教务办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办申请复学,经批准同意后进入相应年级学习。

3.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一学年有四门或入学以来累计五门(包括五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8.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退学须由学生经院学生办公室或相关校外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批准,由教务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修业年限

第二十六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为2.5年。修业年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专业基本学制2(含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期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十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学校安排的一切活动。具体规定如下:

1.学生每学期报到注册、上课、实验、见习、毕业实习等均应按照在校学习的有关规定参加。毕业实习期间,一律执行所在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

2.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遇有特殊情况非由学生本人处理不可,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工作原因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病假必须有就诊医院证明。

3.请假审批权限为:请事、病假一天以内者,由个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办公室批准。一天以上者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审核批准。

4.未经请假或虽请假而未获批准及超假未办续假手续而不到校上课者,视为旷课。旷课者应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制度,严格审核请假手续,对于违反考勤制度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责令其书面检查,并在年级内通报批评;累计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超过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尊重监考教师、按时独立完成答卷,对于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按《南京医科大学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一般设置612个月处分期限。在处分期间内,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仍处于留校察看处分期内的,作结业处理,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核实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毕业处理。学生处分期满,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达2次者。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根据《南京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做到程序正确、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允许有异议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诉和申请复查。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不能直接送达的以留置、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学生学籍的处分必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凡对扰乱教学秩序学生的处分,须报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处理。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等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章  毕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基本学制、并已修读完所有课程,但仍有部分必修课学分或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未获得,或毕业论文、毕业考核不合格,则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期毕业。学生通过相应的考核,取得规定的学分后,予以毕业。

第三十八条  履行退学手续的学生在校学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及格,但未能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者,可申请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可申请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位授予规定,并参照《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有关条款,学校制定《南京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凡符合条件的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章  其他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