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成绩评定与考试管理是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的主要环节,是促进学生学习、检查教学效果和促进教学质量持续改进的重要手段。为完善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业成绩评价体系,规范课程成绩评定与考试管理工作,严肃考试相关纪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及教学环节,其中,实践教育等教学环节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应执行相应的专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作为其毕业、取得学位、评优评奖等事项的依据。
第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对学生修读课程进行考核评价。任课教师必须秉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评价学生修读情况,独立进行考核评价,并适时分析、反馈考核评价结果。
第五条 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和校外教学点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课程成绩评定和考试管理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学生和教师的权利。
第六条 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和校外教学点应持续开展胜任力导向的课程考核评价方式改革,强化题库和平台的建设应用,切实发挥课程考核的检测与诊断、激励与导向、反馈与改进等作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继续教育学院在教务处指导下负责组织制定有关课程成绩评定和考试工作的相关规定。各二级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的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领导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实行在教务处指导下的继续教育学院、二级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两级组织管理。
(一)继续教育学院全面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考试(包括课程考试、补考、重修、补修等)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发布考试时间、地点等信息,考风考纪宣讲、考试座位安排、考生突发情况处理等。
(二)二级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及学系(教研室)负责课程考试的组织实施,包括命题、试卷印制及建档存档工作,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编排的考试日程和考场安排,确定考务人员,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情况,并做好评卷、成绩登记及公布、成绩总结分析和反馈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二级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应加强对课程考核工作的领导,建立课程考核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领导应当对考风建设、课程考核科目、命题、考核日程、监考人员、阅卷、试卷分析、试题保密等有关课程考核工作亲自过问、安排落实、督促检查,并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 考试实行开课课程负责制和主考教师负责制,开课课程负责人和主考教师对考试命题、试卷领取、发放、收集及填写考场登记表、阅卷评分和成绩分析反馈等环节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考风考纪巡视制度。继续教育学院应组织院领导开展督考、巡考工作,对考风考纪和监考教师的履职情况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依规执行考试相关规定和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对课程考核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规违纪事件均应严肃查处,确保课程考核公正公平;对严重违纪、泄密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查处。对发生事件隐匿不报或拖延报告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事故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出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由反映平时学习情况的过程考核和学习结果的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考核结果构成学生所学课程总评成绩。
第十四条 过程考核包括课程作业、学习表现和阶段考试三个环节,侧重考核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阶段性学习结果及持续改进情况。其中:
(一)学习表现由任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和课堂演示、课前预习和课后作业以及学习态度等课上课下综合表现评定成绩。
(二)阶段考试可采取闭卷考试(含计算机化考试)、开卷考试(含线上、线下考试)、实践操作考试、口头表达考试(口试)、课程论文或作业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期末考核在课程教学结束后以期末考试的形式进行。期末考试可采取闭卷考试(含计算机化考试)、开卷考试、口头表达考试(口试)、实践操作考试、论文及答辩等方式,或上述方式相结合。
第十六条 每门课程应根据课程属性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期末考试方式。期末考试原则上应为闭卷考试(含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及各考核部分所占比例,应在本课程的教学大纲中明确标出,并由任课教师在本课程开讲后的前两周内明确告知学生。
第十八条 课程期末考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必须提前发布并告知学生。
第十九条 课程期末考核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各2小时(120分钟)安排。每门课程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2小时(120分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每个时段安排不超过3小时(180分钟)。期末考核主要采用口试、实践操作考试等形式(成绩占比超过60%)的课程,每名学生被试时间不少于半小时(30分钟)。
第二十条 学生按规定完成课程学习、接受过程考核并达到相应要求,取得期末考试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期末考核成绩和课程总评成绩记为“0 分”。
(一)累计缺课学时(含请假)超过该门课程面授学时数的1/3者。
(二)缺交作业(报告)超过应交数量的1/3者。
(三)必修课考勤旷课3次者。
(四)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五)未经注册、选课,擅自修读该课程者。
(六)抄袭作业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七)被任课教师取消考试资格者。
任课教师有权依据上述情况确定学生是否具备参加所修课程考试资格,可根据课程性质、学生学习情况,提出其他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和原因,报所在学系(教研室)及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取消学生考试资格。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程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计分,课程总评成绩大于等于60分为及格。
第二十二条 课程总评成绩由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期末考核成绩占比原则上不低于60%,不超过80%。各门课程可据此要求自行设置课程总评成绩构成。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成绩应同时满足及格(百分制计分,大于等于60分)要求,该门课程总评成绩可计为及格。
第二十三条 课程成绩分布应符合人才培养规律,激励和促进学生努力学习。开课单位应把课程考核成绩分布情况作为评价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期末考核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学生人数较少的教学班课程成绩应符合高低排序原则。原则上,各门课程的优秀率(90分及以上)不超过15%,不及格率(60分以下)不超过15%。
第二十四条 初修课程成绩为学生奖励的依据。补考、重修课程成绩可作为学生毕业、取得学位、出国留学的依据,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补考、缓考和重修
第二十五条 针对初修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学校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所修课程期末考核的补考。补考后总评成绩70分以下者,如实记入学籍档案;70分及以上者,一律记为70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补考,需重修所学课程,取得课程成绩和学分。
(一)在正常课程考核中有违纪、作弊行为或无故缺考者。
(二)期末考试成绩低于30分者。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四)实践类课程不及格者。
(五)PBL、CBL等案例课程过程性考核不及格者。
第二十六条 一般重修只能参加期末考核,是否参加期中考试等过程考核由学系或教研室决定,如需提高过程考核成绩需跟班重修,即必须跟相同专业低年级同学随堂听课并参加低年级的考试。重修不予安排补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疾病、特殊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时,可申请缓考,过程考核无缓考,如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过程考核,由学系或教研室安排并决定其成绩折算方式。
(一)申请缓考者向所在教学点申请,所在教学点同意,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审批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者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补考(最高以70分计),或以重修形式(免费)参加下一学年低年级同专业的该门课程考试(以实际成绩录入)。
(二)以重修形式缓考的同学,可保留原过程考核成绩,待期末考核成绩评定后,与过程考核成绩合计为课程总评成绩。若低年级同专业该门课程考试形式、成绩比例分项等有所调整,由学系或教研室决定其成绩折算方式。
(三)补考、重修不予缓考。
第二十八条 必修课程初修总评成绩不及格,且不被允许参加补考者,或补考不及格者,或需要提高课程成绩者,可申请重修课程,重修考试成绩如实、完整记载,补考、重修成绩在成绩单中予以标记。
第六章 考试命题
第二十九条 命题小组承担课程考试命题工作,命题小组由课程负责人或学系(教研室)负责人担任组长。命题小组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长期担任教学工作的 2-3 位教师组成。
第三十条 考试命题内容、范围和要求应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知识内容、能力培养和相应的教学目标层次要求为依据,全面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识记、理解、应用、分析、评价和创造等情况,重点考查学生知识转化应用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考试命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要求:
(一)命题框架方案。依据“方案双向明细表”制定命题框架方案,包括试卷考核的知识点、题型、认知层次、大纲要求层次等内容及分值分配等。
(二)试题内容要求。试题要尽可能覆盖教学大纲要求的所有内容,原则上应达到教学大纲内容的 70%以上。卷面上,“掌握”部分应占考核内容的 60%-70%,“熟悉”占 20%-30%,“了解”或“超纲”不超过10%。
(三)认知层次要求。原则上,试题中考查学生记忆(识记)层次分值比例不超过30%,理解、应用、分析、评价等中、高阶认知层次的比例不低于60%。
(四)考试题型要求。考题题型应包括客观题(如 A1、A2、A3、A4、B 型题等)和主观题(如计算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原则上客观题题量与分值不低于50%。
(五)答案标准要求。考核试题应配套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其中,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题的答案,须做到答题标准“唯一”;计算题、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等主观题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应明确列出答题要点和关键得分点,不得以“略”等模糊词语替代。
(六)组卷审核要求。组卷时,应遵循下列原则要求:
1.AB卷要求。每门课程必须同时出 A、B两套试卷,满分均为100分。一份用于常规考试,另一份用于补考、缓考或重修。A、B两套试卷在知识单元、考题类型、题目数量、测试难度和分值上应当相当,且试题(原题)重复率应小于10%。
2.难度要求。期末理论考试平均难度应控制在0.7-0.8,难、中、易试题分别约占 20%、30%、50%。
3.编辑要求。选题组卷应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形成梯度;先客观题,后主观题;先容易题,后复杂题;先低阶题,后高阶题。命题要求概念清楚、措辞准确,文字、图表以及符号要清晰、完整,试题赋分合理、准确。试卷清样排版规范、字迹清楚、内容完整。
4.审核要求。组卷完成后,由命题小组组长对试卷进行审核,并从A、B 两套试卷中随机抽取其一作为考试试卷。
5.格式要求。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试卷格式和要求组卷制卷。
6.质控要求。三年内重复使用的试题(原题)分值不得超过试卷总分值的 10%。
第三十二条 试卷印制必须由专人负责,实行严格的试卷交接登记制度,整个过程的不同环节均实行责任人签名负责制,完成印刷及装订任务,并确保试卷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 各学系(教研室)应指派教师根据考试时间,提前 3-10 个工作日将试卷清样交付印制,并按约定时间取卷,取卷时应清点数量并抽取一定数量的试卷校对。
第三十四条 各开课单位应通过自编、购买或引进等方式组建所承担的课程题库,并持续修改完善、补充更新。课程题库建设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章 监考巡考
第三十五条 监考工作是课程考试规范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各学院和校外教学点要认真做好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监考人员的考试管理责任意识,确保监考人员熟悉考场纪律及监考职责,规范考场管理,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试有序、公平、公正。同时,学院和校外教学点要对监考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巡查,严抓考风考纪。
第三十六条 每个考场须按要求配齐监考人员。监考人员配置要求:大于等于70名考生的考场安排3名监考人员,小于70名考生的考场安排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其中每个考场设主考一名,主考必须为学校教职工担任。计算机化考试考场要求每个机房安排 2 名监考人员。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不得擅自更换,应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学院或学系(教研室)请假,由学院或学系(教研室)按照监考规定统一调配安排熟悉监考业务的人员替换。
第三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全校课程考试的巡视。巡考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学院领导担任,巡考小组成员由教学管理人员、班主任等组成,负责相关课程考试的巡查。
第八章 阅卷评分
第三十九条 考试课程全部实行集中阅卷评分,应在学院统一领导下,由课程负责人组织实施,应组成阅卷小组,并设立临时阅卷室,非阅卷人员不得进入阅卷场所。
第四十条 阅卷评分登分工作要求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采取分题、定人、流水作业的阅卷方式,参加阅卷的教师要按照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在自己所评定的试卷上签名以示负责。要严格把好评分、核分、登分及改分等环节的质量关,务必做到公正、准确、客观、真实,如有更改分数,更改处要有更改教师签名。对不及格的试卷要求核对至少两次。学系(教研室)的错判卷不得超过1%。
第四十一条 如发现雷同卷或其他问题要立即向课程负责人报告,认真进行核查,并将处理意见报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十二条 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成绩分布不合理而必须做适当处理时,须经学院或校外教学点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并书面报告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批准后,方可进行成绩标准化处理,但不得随意加分和减分。
第四十三条 必修课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对于包含阶段性考试的课程,根据阶段性考试和期末考试所占的比重进行百分制计分,并于考试结束后7天内网上提交和公布成绩。
第四十四条 纸质成绩单一式三份,经学系(教研室)、学院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考试结束后7天内一份报送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一份交学院教务办或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部门,一份学系(教研室)留存。
第九章 分析与反馈
第四十五条 开课单位应将过程考核、期末考核结果作为检测与诊断“教”“学”过程和成效的主要依据,强化考核结果的分析与反馈,变“总结性评价”为“形成性评价”,充分发挥课程考核的激励与导向作用,促进学生自主学习,促进教学质量持续改进。
(一)过程性考核结果应及时向学生反馈。任课教师应将学生课程作业、学习表现和阶段考试情况,通过作业批改、考勤通报、成绩公布、提问与应答、课堂口头表扬、批评或建议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反馈,学生应答、反思和改进情况可作为过程考核成绩的依据。原则上,应在课程期末考试前完成过程考核成绩评定和反馈,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期末考试结果、课程总评成绩应及时总结、分析并反馈。
第四十六条 期末考试成绩与试卷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命题设计分析。包括考核目标设计,重点分析识记、理解和应用等的比重;题型及其分值;预期难度设定;试卷成绩占本门课程成绩的比重。
(二)学生成绩分析。包括学生成绩分布、均分、标准差、变异系数、最高分、最低分等教育测量学指标分析,以及不及格比例大于15%的原因分析和优秀比例大于15%的原因分析。
(三)试题试卷分析。包括考试结果是否与命题设计的预期相符,如不符合,分析原因;结合教学大纲,分析考试内容难度与教学大纲和考核标准的符合程度,并分析原因。并重点对学生失分较多和失分较少的题目进行原因分析。
(四)改进措施分析。根据考试情况,总结“教”“学”及命题、阅卷、评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今后命题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改进;今后教学中,需注意哪些问题,如何改进;学生在本门课程学习中,需要教师哪些方面的引导和指导。
第四十七条 考试成绩、试卷分析结果应通过不同途径向学生、教师和管理部门进行反馈。各教学管理部门和学系(教研室)需根据反馈情况,总结教学、命题、阅卷、评分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追踪整改成效。
第十章 试卷归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阅卷评分工作结束后,立即按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统一要求对试卷(包括空白卷)进行装订、封存、归档,并交至学院、校外教学点或学系(教研室)试卷存放库统一保管。
第四十九条 考生毕业后满5年,可由学系(教研室)指定专人对试卷进行保密销毁。
第五十条 考生如对分数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遇假期顺延)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生办公室核查批准后,由我院教务办公室负责组织审阅试卷。考试成绩公布一个月后,不再受理查分申请。各教学承担单位应及时完成成绩复核工作。学系(教研室)不得接待学生个人查分。若成绩确有出入,学系(教研室)应写出书面的更改分数原因,同时附上更改分数的试卷,经课程负责人、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审查。
第十一章 考风考纪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级教学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做好考风考纪建设,以良好考风促进优良学风和校风的形成。
第五十二条 课程考试中发生违纪、作弊情况,监考人员应立即中止该学生的考试,没收试卷,保留证据(材料、工具等),如实详细记录违纪、作弊情况,及时上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第五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学院应视违规情节及时启动处理程序,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考试管理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二章 安全保密
第五十四条 课程考试试卷及相关材料属学校机密。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命题组卷、试卷印制、上传任务、试卷运送、保管、分发及领取交接、阅卷评分登分等,相关人员要严格规范按照保密规定和程序履行职责。某课程考试有直系亲属学生在本校学习的人员要主动申请回避,不得接触与该课程考试有关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命题小组成员须保密各种形式的试卷文档,不得参加学生答疑,任何人不得暗示及透露试题内容,如有发生泄密,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五十六条 考试主考教师负责试卷的文印与导入,如采用笔试,于开考前 3-10个工作日将纸质样卷送至文印室进行印刷,不得委托命题小组以外成员代送,并由本人按时领取交接;如采用机考,于开考前 3-7个工作日将电子样卷上传至在线考试系统。
第五十七条 对考试组织实施中出现试题泄露,试卷损毁、失窃及倒卖考试信息等情形,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