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为严格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校外教学点是为满足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我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
第三条 南京医科大学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合作协议,并通过信息平台于每年向拟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在相关系统填报有关信息。校外教学点经省级教育管理部门审批通过,才可进行招生工作。
第四条 南京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继教院”)是学校校外教学点归口管理部门,校外教学点业务上接受继教院的领导,同时接受当地教育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职责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继续(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与南京医科大学签订的建点协议,执行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格组织教学。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具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其中,主讲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辅导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每个校外教学点专职管理人员不低于3人。招生、教学、教务、学籍和考务职责分工明确。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应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应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承担南医大继教院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安排的教学任务,执行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第十条 校外教学点应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及时向南医大继教院反映学生、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第十一条 协助做好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主讲教师由南京医科大学专任教师和经南京医科大学聘任的兼职教师构成。兼职教师和辅导教师由校外教学点向学校推荐,经学校审核合格后予以聘任或认定。
第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应在每学年结束时将所有教学材料(含纸质和电子两种)进行归档,并妥善管理以备继教院检查。
第十三条 南京医科大学定期对校外教学点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和督导,校外教学点应积极配合继教院和受委托的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的检查评估或认证。
第三章 招生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每年要对本地区生源情况、社会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同时根据本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确定当年招生计划,并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继教院,继教院初审并报经南医大批准后方可招生。校外教学点申报的招生专业不得超出学校公布的招生专业。校外教学点专业连续2年招生人数少于15人/年的,应予以停招,不再开设。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宣传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要与招生计划及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相符。印发的招生宣传海报或广告,须经继教院审批。不做夸大、虚假宣传,不得与任何形式的中介或个人合作。
第十六条 继教院统一负责新生录取工作,统一印制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认真组织新生在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进行新生前置学历和入学资格复查,协助继教院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根据《南京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做好在校生学籍管理工作,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及时上报继教院审批。
第十九条 校外教学点应对应届毕业生做好毕业前准备工作,按要求完成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组织学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和学位申请表。
第二十条 各校外教学点统一到继教院办理毕业手续,并由教学点负责发放该办学点学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 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教学必须严格执行继教院下发的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每学期开学初根据教学计划编排校外教学点当前学期的课表,填写教学进度表并按照规定时间上报至继教院。
第二十二条 各校外教学点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提前与继教院协商,确定每学期的教学事宜。各校外教学点必须将每学期面授时间、课程、课时、考试地点、时间以及面授时注意事项,提前一个月通知学生,以便学生提前做好上课准备。同时要积极配合继教院对各校外教学点教学过程的组织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的工作,主要包括提供教学计划的执行、教师的聘任、教材的选用、教案的编写、课堂讲授、学生的自学、作业的收发与批改、实验实习课的安排及考试组织等各教学环节的实际情况和存档资料。
第二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每学期应组织学生进行面授。所有专业线下面授学时不低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其中医学国控类专业以线下面授为主。面授期间,授课教师不得迟到、早退,不能随意压缩面授学时。同时授课老师应给学生布置适量作业,以巩固课堂教学效果。面授期间,校外教学点必须有管理人员值班,主要是维护并检查教学秩序、接待授课教师、对学生授课出勤情况进行考勤、及时掌握教师的教学情况和学员的学习情况并做好记录表。
第二十四条 每门课程应聘请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主讲教师由南京医科大学专任教师和经南京医科大学聘任的兼职教师构成。兼职教师、辅导教师可由校外教学点向学校推荐,经学校审核合格后予以聘任或认定。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时费统一由南京医科大学据实支付。
第二十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讲授、考试、实验均进行严格考勤,保证面授教学的正常进行。校外教学点必须及时据实填写《南京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勤表》,并将其作为考核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考勤结果应及时告知任课老师、学生,同时由校外教学点做好备案保存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高度重视考试考务工作,严格按《南京医科大学学历继续教育课程成绩评定与考试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考试和进行成绩评定,对课程考试从严把关,确保考试质量。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应按照《合作协议》,及时向学校缴纳办学点管理费用。校外教学点所属经费必须用于校外教学点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教学投入,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八条 校外教学点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财务预算和决算工作,每年年底在做好本年度课时费决算工作的同时,完成下一年度的课时费预算申报工作。
第七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继教院建立校外教学点动态评估制度,定期从主体责任、基本条件、教学管理、师资队伍、经费管理等五个方面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现场评估。对评估排名靠前的校外教学点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排名靠后的教学点予以通报,并视情节给予减少招生、停止招生或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条 校外教学点存在以下情况,一经查实,学校可立即停止拨付经费,直至教学点完成整改。协议到期后,学校有权不再续签新的协议。
1.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信息、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的;
2.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经费管理混乱的;
3.教学管理混乱,考试组织不规范,教学质量低劣的;
4.教师出现意识形态问题或师德失范行为的;
5.存在违规以站点名义招生、独立办学等超出站点职责、违反建站协议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日起执行,原《南京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校外教学点合作办学的管理办法》作废。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南京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