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jxjyxy发布时间:2023-08-3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为促进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兼职教师是指由南京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聘用使用,独立承担学历继续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二章  选拔和聘任

第三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公民,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兼职教师认定遵循按需设置稳步推进的原则由校外教学点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由学校人事处和继续教育学院共同研究决定。

第五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发布遴选要求和条件,兼职人员通过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进行选拔,由继续教育学院发文聘任。

第六兼职教师聘任时间原则上为1-3年,根据工作表现和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延长聘期。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七兼职教师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和相应的校外教学点共同管理。

第八兼职教师课时费由学校根据相关课时费标准据实支付。

第九条兼职教师由校外教学点落实必要工作保障,由学校提供承担学历继续教育授课相关旅和补贴等费用。

第十条 兼职教师由校外教学点考核,校外教学点应按照工作任务和目标加强过程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报送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兼职教师管理、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兼职教师不能胜任职责的,经校外教学点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可终止聘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